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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肖琪与罗永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琪,罗永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295号原告:肖琪,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告:罗永修,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肖琪与被告罗永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肖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