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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2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国栋、施娜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栋,施娜雅,魏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栋,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施娜雅,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魏占坤,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栋与被执行人施娜雅、魏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7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娜雅、魏占坤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国栋人民币235103.33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施娜雅、魏占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施娜雅、魏占坤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施娜雅、魏占坤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法院网上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已查封魏占坤名下浙A×××××汽车,轮候查封施娜雅名下浙A×××××汽车、浙A×××××汽车,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对被执行人魏占坤委托公安机关实施布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调���报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施娜雅、魏占坤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现车辆去向不明,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国栋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20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承华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人民陪审员  许荣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