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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桂英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2民初59号原告王桂英,女,1938年2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八家子镇林兴社区十三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3802046629。原告委托代理人曲延明,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开发区天池新村19号楼2单元702,身份证号码:222423195903176616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127号。法定代表人南彩莲,该公司经理。被告吴秀峰,男,1958年8月23日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延吉市,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菊花委08组,身份证号码:22240119580823123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与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桂英在本院指定的交纳诉讼费期限内,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30704.00元。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