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保均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均,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程炉、张河拆迁安置项目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362号原告李保均,男,194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逸,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5号。法定代表人苏建设,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帆,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苏振锋,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程炉、张河拆迁安置项目指挥部,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村委会。委托代理人马丽,郑州市马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均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程炉、张河拆迁安置项目指挥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李保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均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均负担。审 判 长 谢玉清审 判 员 崔胜利审 判 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晁冬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