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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娟红、周叶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娟红,周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娟红,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周叶峰,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陆娟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叶峰支付借款总计1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周叶峰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周叶峰名下浙F×××××汽车一辆,拍卖款暂不足以支付拍卖共益费用。因被执行人周叶峰多次未按承诺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陆娟红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4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陆娟红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叶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周叶峰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陆娟红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周叶峰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陆娟红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周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