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陈硕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陈硕国,方斌,方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被执行人陈硕国。被执行人方斌。被执行人方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与方斌、陈硕国、方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宁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邕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不知去向,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有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