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915陈顺同与向乔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同,向乔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915号原告:陈顺同,男,195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向乔锦,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090274-4,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钱俊,该公司经理。原告陈顺同与被告向乔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铁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