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特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兰与王国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兰,王国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特45号申请人王永兰,女,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王国柱,男,192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永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国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兰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王永兰承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