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宁国市奔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丽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奔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丽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奔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城西路西津小区2幢1-402室被执行人:方丽莉,女,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宁国市奔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丽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国市奔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方丽莉支付执行款3313.00元,现方丽莉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