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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志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622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志超,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志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志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1日晚21时15分,被告人秦志超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柘城县申桥乡至李原乡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申桥南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秦志超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秦志超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志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驶的危害性,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秦志超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89.9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志超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志超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志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