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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廖中秋、陈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廖中秋,陈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成本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中秋,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笔架山街道沿江路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5808150010。被执行人陈昕,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绣林街道太平坊大道18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6912230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廖中秋、陈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中秋、陈昕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4362.50元及利息,本院已强制执行108000.00元,余款46362.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中秋、陈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石首市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昌   海审判员 黄忠树审判员刘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少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