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志伟与杨金鑫、管瑜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伟,杨金鑫,管瑜娟,孟凡寿,李艳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254号原告田志伟,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杨金鑫,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管瑜娟,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孟凡寿,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告李艳民,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原告田志伟与被告杨金鑫、管瑜娟、孟凡寿、李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巨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志伟、被告孟凡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鑫、管瑜娟、李艳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6日,被告杨金鑫、管瑜娟因购买种子、化肥向我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6日。孟凡寿、张福、李艳民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定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及担保人承诺书。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16750.00元,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本金及剩余利息,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再主张违约金。被告孟凡寿辩称,对原告提出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被告杨金鑫未到庭,无答辩意见。被告管瑜娟未到庭,无答辩意见。被告李艳民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出对张福的诉讼。依原告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将被告杨金鑫名下所有的蒙GNN6**号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金鑫与管瑜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6日,二被告因购买种子、化肥向原告田志伟借款50000.00元,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16日。被告孟凡寿、李艳民作为连带担保人签定了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及担保人承诺书。借款合同约定超出借款期限加收每日违约金200.00元。借款到期被告杨金鑫结清了利息9000.00元;2016年年末,杨金鑫结算了七个半月的利息7500.00元(即结息至2016年12月1日)。针对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原件一份、杨金鑫和管瑜娟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担保人承诺书一份、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汇款回单一份、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被告杨金鑫、管瑜娟系夫妻关系,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双方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5%,同时约定超期日违约金200.00元,利息、违约金原告不能同时主张,原告要被告超期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不再主张违约金,不超出法定利息限额,应予支持。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金鑫、管瑜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志伟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孟凡寿、李艳民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杨金鑫、管珍娟负担。被告孟凡寿、李艳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本判决生效,义务人不依本判决判令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应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日届满后二年内向我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我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巨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丰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