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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28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江西裕达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江西裕达贸易有限公司,熊建平,熊国栋,熊建明,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6号。负责人:彭平军,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裕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药都南大道166号。法定代表人:熊建平。被执行人:熊建平,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国栋,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建明,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伦,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崔玉婷,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滚,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樟树市。被执行人:郭妮妮,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裕达贸易有限公司、熊建平、熊国栋、熊建明、熊伦、崔玉婷、熊滚、郭妮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位于高安市八景高胡公路以北产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房屋作价1700万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对于剩余的标的款,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追索。2017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281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