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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国洪、杨保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洪,杨保爱,李伟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洪,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保爱,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伟冯,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保爱、李伟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保爱、李伟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保爱、李伟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保爱银行存款620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