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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章元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元平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6刑初99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女,196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普溪河村*组,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顺河馨园小区***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章某先后多次向韩某借款。2015年12月,被告人章元平提供其女婿王会宜在宜昌市东山大道99号1栋2301室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二小附近,雇请他人伪造记载内容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韩某作抵押。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工程师鉴定,上述证件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元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述红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人民陪审员  李怀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