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昌美范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范正兵,赵昌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627号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英,女,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务岗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男,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务岗工作人员。被告:范正兵,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告:赵昌美,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2016年8月19日更名为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正兵、赵昌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丽蔚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艳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