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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贺根心与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根心,王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57号原告贺根心,男,汉族,39岁,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王贵,男,汉族,36岁,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郭小霞,女,汉族,32岁,无业,现住乌兰察布市。(系被告妻子)原告贺根心诉被告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贺根心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根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根心撤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