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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华兴、郑细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华兴,郑细名,郑宝泉,郑桐妹,施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华兴,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细名,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郑宝泉,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郑桐妹,女,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审被告:施爱云,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郑华兴因与被上诉人郑细名、原审被告郑宝泉、郑桐妹、施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华兴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华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行亮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