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辉与陈全起漯河市粮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陈全起,漯河市粮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马家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6号楼3单元502号。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全起,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270号院2号楼2单元4号。被执行人漯河市粮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4幢1-2层18号。法定代表人陈全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家午,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窑南街29号院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04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陈全起、漯河市粮源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但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马家午自愿为二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追加马家午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家午名下位于昆山市花桥镇国成置业有限公司花溪公馆21号楼906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