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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大任诉叶茂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任,叶茂林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783号原告张大任,男,1950年12月11日,满族,农民。被告叶茂林,男,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白艳,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任与被告叶茂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任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大任承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