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树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xx,男,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王xx用其所有的房屋抵偿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张宇冰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