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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杨淑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56号案外人黄艳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杨淑媛在本院执行张海军与杨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冻结杨淑媛中国农业银行中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案外人用杨淑媛的信息资料注册激活了一个善心汇的账户,投资3000元,15天收回3900元。收回的资金汇入杨淑媛名下的卡号为62284823688393922478的农行卡号。所以法院冻结的杨淑媛名下的农行卡中的存款是案外人所有,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本院冻结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淑媛名下,所以本院冻结该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冻结账户根据银行登记显示在被执行人名下。所以案外人主张该账户上的存款是其所有,要求解除冻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艳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仵胜楠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