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海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海量,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湖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平湖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海量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韵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海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杜海量到丽水市莲都区地质大队宿舍、白云小区、大洋河小区等地,虚构其为莲都区老龄委老年协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帮助老年人检查身体、发放补贴为由骗取老年人信任,后以收取医疗测试仪押金的方式,先后骗取25名老年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害人吴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席某被骗人民币350元,被害人华某被骗人民币200元,被害人郑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梅某被骗人民币360元,被害人许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柳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陈某1被骗人民币200元,被害人谭某被骗人民币350元,被害人陈某2被骗人民币650元,被害人谢某1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姜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殷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叶某1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桑某和被骗人民币270元,被害人阙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杨某被骗人民币150元,被害人叶某2被骗人民币150元,被害人叶某3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方某被骗人民币400元,被害人谢某2被骗人民币350元,被害人刘某被骗人民币350元,被害人汤某1和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袁某被骗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周某被骗人民币300元。以上合计涉案金额人民币76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杜海量处扣押的人民币300元发还给被害人吴某,将人民币350元发还给被害人席某。被告人杜海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7年3月26日16时49分,被告人杜海量在丽水市区三岩寺“莲花超市”斜对面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同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杜海量处查扣了“工作证”、“电疗仪器”、“财务章”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海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户籍证明;被告人杜海量的供述;被害人谢某1、姜某、殷某、叶某1、桑某和、阙某、杨某、叶某2、叶某3、方某、谢某2、刘某、袁某、周某、吴某、席某、华某、郑某、梅某、许某、柳某、陈某1、谭某、陈某2的陈述;证人汤某2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各一份;扣押决定书一份;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海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信任政府的心态,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海量以虚构老龄委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犯罪,诈骗多名老年人的钱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海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未退赔赃款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海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海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零三十元,分别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杜海量被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用“工作证”、“低频脉冲理疗仪”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直接处理。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一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