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友志与蒋申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友志,蒋申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802号原告:唐友志,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蒋申干,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唐友志与被告蒋申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唐友志、被告蒋申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友志负担。审判员 袁桂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