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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兰香、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兰香,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唐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兰香,女,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和泰里和泰道。法定代表人:许广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号。法定代表人:贾文雅,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孙兰香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终159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兰香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与女织寨村民一起进京上访举报控告村支部书记非法侵占集体财产、贪污挪用集体占地款等经济问题,在国家信访局递交了信访材料后,想着到天安门去看看,在北京行走时,被执勤人员询问,后被送往北京市××庄接济中心。申请人等是合法上访,原审认定申请人等在中南海滞留,没有证据支持。原审法院采信唐山市路南分局制作的假证、伪证。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兰香因村集体财产问题信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申请人等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信访,后被执勤人员带到中南海附近府佑街派出所接受询问,有受案登记、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认定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一、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其到北京天安门只是“看看”的申请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其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伪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孙兰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兰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窦淑霞审判员  李学境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底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