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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晔与陈智华、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晔,陈智华,赵丽,戴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296号原告:张晔,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智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赵丽,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戴伟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刘臣昂,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晔与被告陈智华、赵丽、戴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戴伟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所涉借条中“戴伟杰”的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决定准许并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后因被告戴伟杰未缴纳签名笔迹鉴定项目的费用,该项目鉴定终止)。该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杭州明皓(2017)痕鉴字第46号司法鉴定意见并提交还本院。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晔以被告戴伟杰已履行担保义务并自愿放弃不足部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戴伟杰主动履行了担保义务,原告张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张晔负担。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戴伟杰预缴),由被告戴伟杰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