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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敬光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6刑初944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敬光文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6-12-21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双流区 住所地 成都市天府新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罗小翠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876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敬光文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A2TXXX的宝马牌轿车沿天府新区华阳滨河路二段由天府新区华阳大道方向向华府大道方向行驶,在天府新区华阳滨河路二段99号门前路段行驶时被民警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敬光文被挡获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9.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被告人敬光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罪。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被告人敬光文因本案被先行羁押4日。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敬光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敬光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敬光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