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军与被执行人刘福堂、秦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军,刘福堂,秦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海军,43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刘福堂,男,43岁,西安市居民。被执行人秦莉娟,女,42岁,西安市居民。本院在执行黄海军与刘福堂、秦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正在处理阶段,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小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