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农生与赖远华、周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农生,赖远华,周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龙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5民初728号原告:李农生,男,1951年4月7日出生,住东源县。法定代表人:袁国安委托代理人黄飞东,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远华,男,1993年4月12日生,住东源县。被告:周湖,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龙川支公司,住所:龙川县老隆镇新城东江西岸家和水岸沁园第3A栋第11卡。法定代表人:钟基润。原告李农生与被告赖远华、周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龙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农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秀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悦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