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冰、祝朝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冰,祝朝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财保187号申请人:何冰,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朝辉,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何冰与被申请人祝朝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祝朝辉在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290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何明溪、荣红梅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房地权证号为淮房字第××号、××××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祝朝辉在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何明溪、荣红梅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房地权证号为淮房字第××号、××××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何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