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7370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与金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金雪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7370号原告: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015002,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山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雪娟,女,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加油公司)诉被告金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家巷加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雪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家巷加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雪娟支付燃油款85417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金雪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6日金雪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金雪娟结欠倪家巷加油公司加油款85417元,但至今金雪娟未归还上述款项。现倪家巷加油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倪家巷加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金雪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金雪娟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申通快递至2017年1月31日止,共欠倪家巷加油站燃油款捌万伍仟四百壹拾柒元整(85417.00元),欠款人:金雪娟,身份证号码,2017.2.6”。2017年6月7日,倪家巷加油公司具状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倪家巷加油公司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倪家巷加油公司与金雪娟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金雪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倪家巷加油公司所举证据,金雪娟结欠倪家巷加油公司燃油款85417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雪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燃油款8541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5元(原告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金雪娟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倪家巷加油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剑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