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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业义、刘平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业义,刘平安,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杨业义,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平安,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张波,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杨业义与刘平安、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