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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德慈安养中心、辽中县德慈安养中心与被执行人葛成志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711号被执行人葛成志,地址辽中县。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德慈安养中心、辽中县德慈安养中心与被执行人葛成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成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中县德慈安养中心、辽中县德慈安养中心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葛成志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8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号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梦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