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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卢奎与蒋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奎,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卢奎,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蒋森,男,生于1967年12月22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卢奎与被执行人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川17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2017年7月25日,本院主持双方和解,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卢奎于同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远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