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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戴敏与被告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权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敏,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权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092号原告:戴敏,女,198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火枝,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邓权兵,总经理。被告:邓权兵,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戴敏与被告江苏网能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邓权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戴敏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敏负担。审判员  成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