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414号原告:姜某,男,200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杨某,男,出生年与日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润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