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谭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谭志娟,夏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7号。负责人:刘庆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志娟,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夏成桂,男,1960年9月22出生,汉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谭志娟、夏成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6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