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冲、林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冲,林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冲,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琳,又名林林,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博爱县。上诉人曹冲因与被上诉人林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冲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上诉人曹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