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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2号之二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强,安徽南宣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陶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省。法定代表人:汪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告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