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特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特字第1号之一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被申请人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撤回对被申请人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衡阳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