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208号原告:赵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