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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208号原告:赵某,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