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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永全与薛少平、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全,薛少平,高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398号原告:张永全,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雷明,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少平,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发区。被告:高翔,女,汉族,住开发区。原告张永全与被告薛少平、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永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合计本息人民币7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清偿本息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人民币572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9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2月18日。被告二系被告一妻子,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一出具借款借据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人民币6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拒不偿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亦未提交被告的公民户籍信息及其下落不明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全对被告薛少平、高翔的起诉。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743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