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晶晶与包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晶晶,包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647号原告:黄晶晶,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住鹤峰县。被告:包红霞,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鹤峰县,原告黄晶晶与被告包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黄晶晶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晶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道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