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督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通化医药高新区馨勃轮胎经销处对姚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医药高新区馨勃轮胎经销处,姚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02民督65号申请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馨勃轮胎经销处,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胜北路1号燃气公司门前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姚某,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六合盛小区。申请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馨勃轮胎经销处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姚某在201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馨勃轮胎经销处购买轮胎,因被申请人称当时自己资金紧张并承诺一个月还清货款4,200.00元,期限已过,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拖欠,拒不还款。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共计4,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姚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通化医药高新区馨勃轮胎经销处货款4,2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姚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解桂元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魏禄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