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春梅、吴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梅,吴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梅,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在安徽省歙县工作。被执行人:吴淑华,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吴春梅与吴淑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淑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淑华的银行存款8102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