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家友与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友,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854号原告:陈家友,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62369J。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家友诉被告安徽虹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家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陈家友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