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传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刑初580号被告人刘传印危险驾驶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豫1381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正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7行“2016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更正为“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判决书第2页第11行被告人的刑期“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学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