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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王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王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刑初283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王莉,女,汉族,1995年3月28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蒙城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王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白王莉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前杨小区T字路口时,撞倒被害人吴某致其当场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白王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18日,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白王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白王莉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王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及尸体勘验笔录、安徽中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王莉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白王莉留在事故现场,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是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全部损失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亦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王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文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