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王兵,吴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戴四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兵,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吴凤梅,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兵、吴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安徽新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兵、吴凤梅共有的位于安庆市康莱特家苑xxxx楼xxx室(宜房字第××号)、青园国际农机五金机电城西x区x幢x层x室(宜房字第xxxxxxx、xxxxxxx号)、青园国际农机五金机电城西x区x幢x层xx室(宜房字第xxxxxxx、xxxxxxx号)房产,后买受人陶小敏于2017年4月3日以49.33万元竞得安庆市康莱特家苑xxx楼xxx室房产(宜房字第××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安庆市康莱特家苑xxx楼xxx室房产(宜房字第××号)所有权归买受人陶小敏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小敏时转移。二、买受人陶小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