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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文婧、贺彬、赵淑华、贺子懿与都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婧,贺彬,赵淑华,贺子懿,都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婧申请执行人:贺彬申请执行人:赵淑华申请执行人:贺子懿被执行人:都艳军申请执行人刘文婧、贺彬、赵淑华、贺子懿与被执行人都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凌三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65,081.7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和向凌源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82执4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修颖志助执员袁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巍